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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公告,防止日本猪瘟疫情传入我国

2018-10-10 09:09  作者:ITHC.CN   

扬子晚报网10月9日讯  (记者 薛玲)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新近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日本猪瘟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8年9月9日,日本岐阜县发生1起古典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日本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自日本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日本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日本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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