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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防止寨卡病毒感染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41号)

    2015年第141号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寨卡病毒感染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2015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期间,巴西、哥伦比亚、苏里南等3个南美洲国家向WHO通报发现了寨卡病毒感染病例。自2014年以来,已经发现寨卡病毒在美洲存在本土流行,当前寨卡病毒在美洲区域的传播出现上升态势,疫情存在跨境传播风险。为防止寨卡病毒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巴西、哥伦比亚、苏里南等有病例报告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者,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寨卡病毒检测试剂,开展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有发热、头痛以及红疹等症状或体征的人员,应当仔细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样检测,同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对发现的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及时移交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同时做好后续追踪管理,一旦发现确诊为输入性寨卡病毒感染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或可能携带蚊虫或幼虫时,应当立即监督实施灭蚊处理。

  四、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灭蚊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场所,降低口岸蚊虫密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防止蚊虫在口岸传播寨卡病毒病等传染病。

  五、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寨卡病毒有关知识;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寨卡病毒。

  六、寨卡病毒感染是由寨卡病毒引起的一种蚊媒病毒病,包括轻微发热、红疹(多数为斑丘疹)、头痛、关节痛、肌肉痛、无力以及非化脓性结膜炎,这些症状在受到蚊子叮咬后3天至12天出现;四分之一的病人可能不会出现症状,但受到感染的人员中通常出现的轻微疾病症状可能会持续2天至7天。其临床表现往往与同为蚊媒传播疾病的登革热类似。寨卡病毒能够通过伊蚊所在的领土传播,到发生寨卡病毒流行地区旅行,要注意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减少蚊虫叮咬。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日